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我国“事前毁约”制度的立法及相关理论

作者:孙聪聪另一方当事人默示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履行期限毁约违约方合同义务制度债权人事前

摘要:一、事前毁约的概念界定及适用前提英美法系中的制度,我国学者一般翻译成“预期违约”,并将其定义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临前,一方当事人肯定明确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又将前一种称为“明示预期违约”,后者称为“默示预期违约”。但是,也有学者则将其适用范围扩及“履行期限届满前”。然而,在适用期间的问题上,一些学者却将现实违约限定为“履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消费导刊

《消费导刊》(CN:11-5052/Z)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消费导刊》杂志是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主管主办的工业经济类部级杂志;以经济界知名专家、学者为资深后盾,整合资源优势;秉承“前沿、高端、独到”的办刊原则,关心产业结构和消费者的心路历程。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