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成; 虞和泳; 刘潜; 马卫卿(图)安全问题法律体系调整范围安全法律论治源头治理非法采矿调整顺序安全形势法律程序
摘要:经半个多世纪的努力,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体系中以调整对象来划分的法律部门虽越来越多,但各个法律部门在突出自己特点的同时,又构成了互相配合、互相照应的有机整体。这就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特点。倘能强化这一特点,对改变当前严峻的生产安全形势是十分有利的。因为在事故的直接原因(安全问题)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间接原因(导致安全问题的问题),这些原因虽然多在安全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外,但却在别的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这就需要建立一种法律自觉机制,使各项法律的执法主体积极作为,并在安全问题发生后能及时自问,以便从法律程序上实现源头治理和顺序治理。例如,非法企业的非法采矿,安全法律无力调整,因为非法企业不是安全法律的违法主体,而合法企业的非法采矿,安全法律虽可调整,但因其前置有比安全违法更为严重的非法行为,所以调整顺序应在其所触犯的种种法律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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