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成矿难安全生产非法煤矿矿产资源侵占行为法律法规社会公德非法开采监督管理责任主体
摘要:非法煤矿是黑企业,是国有矿产资源的侵吞者;非法开采是典型的侵占行为,是将国有矿产资源据为己有的恶劣手段。它们有的暗中盗采,有的公开挖掘。对这种不被法律承认的煤矿,政府的作法应该是毫不犹豫地依法取缔,根本就没有义务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否则,就是养虎遗患。尤其是将它们虚拟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去进行规范,这就会产生某种误导,使一些人“以生产方式犯法情有可原”的主张,成为封建法治“窃钩者诛,窃国者侯”的翻版;还会让那些精于投机的非法采矿者从中悟出“安全侵占”的歪理。这种误导的后果,不仅破坏市场秩序,废掉人们判断是非的能力,使精神生活出现错乱,使社会公德丧失标准,还会毁灭全社会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法治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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