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葛建义暴力伤害未成年学生保护义务侵权责任
摘要:教育机构依法应对预防校园外来暴力伤害事故、保护未成年学生承担一定的保护义务,这种义务在性质上属于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机构此种保护义务的内涵,可以借鉴"合理人"标准,结合保障学生安全的具体规范予以确定,具体包括警示义务、采取预防措施的义务和救助义务。教育机构违反保护义务,应当对受伤害学生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有关责任份额应主要通过考察其过错程度予以确定。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现代中小学教育》(CN:22-1096/G4)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省级期刊
人气 534607 评论 49
人气 399113 评论 51
人气 381515 评论 44
人气 360349 评论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