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私有财产权是自由的必要条件吗?——对《法哲学原理》“抽象法”章的再考察

作者:陈浩黑格尔抽象法私有财产权自由

摘要:区别于自由主义和康德式的自由概念,黑格尔(Hegel)将自由定义为“主体在对象中的自我同一”,认为自由不是主体先天的自然属性,而是需要后天发展实现的社会属性。具体而言,黑格尔认为,自由的实现需要主客两个方面的条件,即一方面要求有能够施行自我限制的主体,另一方面要求有能够为主体自我规定的对象。然而,如果没有特定的制度性安排,自由所需的这样两个条件不会凭空产生。私有财产权,借助排他性占有提供了自由所需的对象,通过契约的规制和陶冶促成了主体的自我限制,恰好充当了满足自由实现的制度性基础。在这种意义上,私有财产权构成了自由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可以说没有私有财产权,便没有自由。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现代哲学

《现代哲学》(CN:44-1071/B)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现代哲学》主要报道从哲学研究与中国现代化建设实践密切结合的角度思考现实问题,开展哲学理论研究等内容。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