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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人防工程争夺战

作者:文心玉地下人防工程人民防空法物业管理公司人民防空工程律师事务所管理经营投资者人民政府设施建设社会团体

摘要:有人认为.地下室中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国家所有。例如北京泰泽律师事务所何欣荣律师说:“按照《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地下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国家所有.统一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的人防办进行管理和经营.不属于业主.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经营的范围。”(《中国物业管理》2006年第1期第53页)但是笔者反复阅读《人民防空法》全文.却找不到任何一条关于人防工程产权的规定;倒是从中读出了相反的信息。例如《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这条规定中虽未指明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归属.但其使用权却很明显是归投资者即开发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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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业·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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