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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理台独”实践样态

作者:段磊一个中国原则国际法形态

摘要:就“法理台独”的实践样态而言,“宪制”形态、“法律”形态和国际法形态分别构成其核心、主体和外沿表现形式。其中,“法理台独”的“宪制”形态表现为通过“制宪台独”“修宪台独”和“释宪台独”活动,以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所具备的民主价值、“根本法”地位和认同整合功能,完成对.“法理台独”事实的“根本法”确认。“法律”形态表现为通过“立法”“修法”“废法”等方式,完成以“台湾”的“法律”身份虚置“一中”的“宪制”身份,强化台湾地区“法律体系”中的“本土化”因素,消除台湾地区“法律体系”中推动“国家统一”的规范根基的“法律过程”。国际法形态表现为“台独”分子借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民族自决”等理论,以构建台湾地区的“国家构成要件”、拓展台湾地区的“国际空间”、推动台湾地区“民族自决”等方式,完成对“台独”分裂活动的外部法律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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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台湾研究

《现代台湾研究》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双月刊,自创刊以来,主要刊登有关台湾政治、经济、社会、法律、文化、历史、文学宗教和祖国统一、两岸关系等方面研究的学术论文。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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