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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0条第3款中“行凶”含义司法界定探析

作者:王若溪行凶特殊防卫刑法

摘要: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这些在刑法中有明确定义的词语不同,“行凶”属于日常用语范畴,难以准确定义。因此,一方面从学界研究出发,梳理了学界针对“行凶”含义现以形成的几种解释并加以评析;另一方面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分析了相关司法判决中法院对“行凶”的界定标准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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