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倩倩物权法定原则缓和必要性
摘要:《民法总则》的颁布迈出了我国制定民法典的第一步,在民法典编撰背景下,《物权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也应作适度调整。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民法总则》第119条也明确了该原则,可是对于物权法定的缓和却没有涉及,这无疑是个立法缺陷。物权法定原则具有局限性,已难以满足人们对物权的需求。通过阐释物权法定缓和之必要性、物权法定缓和与习惯法之间的关系进而提出缓和之路径,以完善物权编中的立法缺陷。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