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磊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公司法规范性质
摘要:《公司法》第71条的适用在理论与实践中都有不同意见,其实质就是对该规定性质的理解问题,更进一步讲也是学者对公司法性质的认识存在不同差异所导致的。首先对《公司法》71条的内容进行解读,再从性质上进行分析,说明该条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虽然会造成实践中处理模式的多样与复杂,但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公司法既实现意思自治原则,又维护社会公益的价值需求。与其说公司法是公法化的私法,还不如更为精确地指出公司法是以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为主的规范体系。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