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任伟娜股权质押的客体股权股票共益权自益权
摘要: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的权利质押形式,反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逐步成熟和完善,体现了交易的需求。但是,有关股权质押的立法发展却相对滞后,尤其关于股权质押的客体,法律文件表述颇为不一,《物权法》第223条将股权质押的客体袁述为股权,但在《担保法》、《公司法》等其他法律中,却将股权质押的客体表述为股份或股票,对于此问题,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这一问题也认识不一,由此对股权质押客体的范围和内容学者们也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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