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钱涛医疗卫生改革商业化药品价格法律解决
摘要:我国为社会主义国家,国务院早在1963年7月22日《关于编制管理的暂行办法》中就规定了凡是为国家创造和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卫生、教育等需要的单位,为事业编制,也就是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一般以公益为目的,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即使取得一定利益,也只能是辅助性的。所以,除去现有少数的合资医院、独资医院,绝大多数医院应有的正确定位是事业单位法人,其目的事业是为社会公益服务,自然药品不能是商品,不适用于市场经济规律。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