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白建东; 黄志阳宪法责任国家审计制度评价国家法规审计职能政府体制制度缺损审计效果
摘要:我国宪法第九十一条授权,国家审计对宪法认定的执法对象具有法定督查权力。其具体职能在于监督授权对象在遵守国家法规和遵循情况和对遵循结果实施核查、督导和报告。但我国目前的国家审计在政府体制内设置的制度安排,导致独立性的制度缺损、效率牺牲和宪法规则的虚置。其后果必然造成国家审计在履行其宪法责任的过程中独立性的制度被剥夺,审计职能执行质量打折,以及审计效果的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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