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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第2款的解读

作者:孙春祥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部门合同订立行政处罚权行政合同出让合同土地违法行为违反合同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1990)《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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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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