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方康预约合同外延限制合同效力
摘要:理论界对于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直存在争议,实务界对此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在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可以对预约制度做适当的完善:对预约合同的外延应做适当的限制,预约协议中不仅要求具备本约成立的必备条款,还要求包括在签订预约时当事人客观上可确定的其他重要的本约条款;预约合同的效力应采纳“应当缔约说”,在适用规则上应先赋予当事人善意磋商义务,在磋商不成进入司法程序时,法院应当利用合同解释规则达成最终的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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