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邹亮毒驾罪刑法定危险驾驶罪
摘要: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之前一直备受关注的毒驾依然未能入刑,再一次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讨论。伴随经济的发展,毒驾的危害越来越大。其危害性丝毫不亚于酒驾,而我国刑法却并未对毒驾行为予以规制,总是在危害发生之后才介入。放眼国外,大部分的国家普遍已将毒驾纳入刑法。所以有必要前移毒驾防范重心,通过刑法修正案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中去,维护交通秩序,打击犯罪,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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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交际》(CN:22-1010/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现代交际》综合性刊物。研讨、普及交际学理论与应用知识。致力于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的建立,将思想性、学术性、实用性、趣味性融于一炉,注意培养交际能力,陶冶情操,开阔眼界,增长知识。使该刊成为社会交际指南,公共关系桥梁、国际传播向导、精神文明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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