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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事后抢劫罪

作者:杨青事后抢劫主体既遂未遂

摘要:事后抢劫是抢劫的一种特殊类型。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劫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263条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有关抢劫罪转化形态的立法规定。我国关于事后抢劫罪的规定也得于此。从而得出事后抢劫罪在主体、行为等方面均与一般意义上的抢劫罪不同。本文从理论上对事后抢劫罪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以便于其更好地应用于我国的司法实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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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交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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