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论检验期间

作者:崔建远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质量异议不真正义务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摘要:检验期间的对象为不真正义务,而非民事权利,直至期满时买受人一直未提出质量异议的,排除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这些决定了它不同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也不同于权利失效,应为民法上的独立的时间制度。把异议权作为检验期间的对象,误解了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间的逻辑关系,难以成立;将检验期间划归除斥期间,贬低百余年来海峡两岸的民法关于形成权为除斥期间的对象的学说,不符合权利期间制度及其理论不断纯化、分化的历史发展规律,不应得到赞同。检验期间与质量保证期应为各自独立的不同制度,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后段的表述,不免使人疑惑,实务中的某些约定更加深了它们分界的模糊。正确的解读应是坚持二者各负其责的立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且有效。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现代法学

《现代法学》(CN:50-1020/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现代法学》办刊宗旨: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推动法学繁荣发展。目前,本刊的主要栏目有:理论思考、观点回应、专题研究、评论。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