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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现代法学的批判价值与局限

作者:陈金全; 王薇后现代法学反对法律本质法律主体主义法律基础确定性自主性观点实践性

摘要:后现代主义从艺术、哲学、社会理论等领域扩散到法学领域,形成了所谓的后现代法学.它们反对主客体二分法,否认理性个人作为法律主体之存在;反对法律本质主义,否定法律的确定性和普适性;反对法律基础主义,否定法律的客观性和自主性;反对历史进步观,认为现代社会的进步是虚幻的.后现代法学的这些批判性观点在其终极指向、发现的问题、思维方式以及学术精神方面具有意义和价值.同时后现代法学也具有不可忽视的局限性,如它极易导致混乱、言过其实、理论薄弱、缺乏实践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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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现代法学》(CN:50-1020/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现代法学》办刊宗旨: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推动法学繁荣发展。目前,本刊的主要栏目有:理论思考、观点回应、专题研究、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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