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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否将劳动者参加的陪审活动计算为旷工

解除劳动合同人民陪审员陪审住房补贴绩效工资用人单位个人行为履职

摘要:[案情简介]原告:何某。被告:某银行某某支行。原告诉称:2009年6月12日,被告单位以原告旷工26天,严重违紀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是依照法律程序,被市人大任命的人民陪审员,被告把原告依法在法院履职认定为个人行为,长期克扣绩效工资,免涨工资,住房补贴减半,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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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班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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