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桑南南犯罪嫌疑人吉林省中级人民法院吉林市工程款无期徒刑总公司能源总经理不良债权
摘要:2004年2月13日,当犯罪嫌疑人 张有宝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判处 无期徒刑时,他那张苍白的脸上流下了 悔恨的泪水。这位受党培养多年的国家 干部,将在监狱里度过余生。 张有宝,男,51岁,1996年3月被任 命为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总经理,负 责该公司的全面工作。从1998年4月到 2002年11月,他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拨 付工程款和货款,低价转让国有债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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