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婚姻法》“变通权”之法理意蕴及因应

作者:李春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婚姻法变通权变通规定

摘要:“变通权”从自上而下的国家维度而言是一项权力,从自下而上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维度而言则是一种权利。权力(利)配置是“变通权”最为重要的作用。对自治权、平等权、实质正义的追求,对地方性知识或日习惯法的吸纳,对法律多元主义、法律宽容精神的张扬是其法理学价值。在全球化语境中,尊重法律文化多样性、“规范多元”,“全球性思维、地方性关注”思维的养成,对“立法之美”的追求及对权力(利)疆域范围的划定是其可能的因应路径。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办刊目标在坚持办刊宗旨的前提下,努力组发各栏目具有创新价值的学术力作,突出藏学研究特色,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已正式更名为《西藏民族大学学报》。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