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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投资办矿的官员“撤资”了事

作者:流畅国家工作人员民法通则承担法律责任刑事责任非法采矿投资入股通知采矿权撤资经济责任

摘要:中新社北京8月23日报道, “22 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发出 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 《通知》要求“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 (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 自《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即 九月二十二日前,必须撤出投资,逾 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 处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经商办企 业,这是党和国家规定已久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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