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论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平衡——由《基本法》的双重属性展开

作者:谢宇基本法全面管治权高度自治权基本法律特殊授权法

摘要:党的提出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统一,但如何在“一国两制”的框架内实现两种权力的平衡仍是亟待解决的宪法问题。《基本法》作为两种权力的集中体现,两种权力的平衡关系蕴含在《基本法》的属性之中,能否正确认识《基本法》的属性决定了能否正确把握两种权力之间的关系.当下存在两种错误的倾向,一是将《基本法》视为特区宪法,二是将《基本法》仅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这两种倾向均不利于正确理解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的平衡,会损害“一国两制”的正确实施.要正确认识两种权力之间的平衡关系,必须正视《基本法》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基本法》是宪法之下的基本法律,这意味着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是一种“原生—派生”关系,而并非分权关系,且中央全面管治权的范围不限于《基本法》的规定,还包括我国《宪法》中的多项规定;另一方面,《基本法》是不易于被修改的特殊授权法,其授予了特区前所未有的高度自治权,还对中央在特区直接行使的管治权以及对特区高度自治权的监督进行了约束,且为特区高度自治权的长期、稳定行使提供了保障.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西部法学评论

《西部法学评论》(CN:62-1198/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