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丁朋超立案前调解调解主体调解性质程序选择配套制度发展进路
摘要:立案前调解作为大调解潮流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其在充实诉调对接机制,实现案件分流具有重要意义。该制度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新增加内容,但其立法简陋,可操作性差,司法实践效果不佳。立案前调解制度运行乏力的原因除具有立法简陋外,还具有调解主体不清、性质定位不明、调解程序缺失、缺少配套设施等诸多原因。明确立案前调解的性质为社会调解、将调解主体定位为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辅之以社会其他调解组织,完善立案前调解的适用程序,充实立案前调解的配套制度是完善我国立案前调解制度的可行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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