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谭袁犯罪标准社会危害逻辑矛盾刑事责任
摘要:在立法层面探讨垄断行为是否应当入罪的问题,应当坚持以社会危害性为根本标准。垄断行为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然而我国反垄断法却并没有规定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这不仅使得反垄断法中针对相关非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在刑法上无法实现合理的逻辑解释,而且不利于竞争法体系内责任制度的协调。垄断行为不仅侵害了个人的利益,而且也损害了社会利益,但由于其造成的损失不像普通财产犯罪那样容易被察觉,所以导致其社会危害性被低估。刑事责任制度对于打击垄断行为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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