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英姿股权股东资格人身权共益权
摘要: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我国目前立法上存在空缺。本文通过对股权人身性的分析,得出股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的结论。既然股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在继承人能否取得股东资格的立法选择上,应当赋予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须受公司章程或已故股东生前与其他股东之间所订协议的限制。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西安外事学院学报》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季刊,自创刊以来,将坚持“读者至上、作者第一”的宗旨,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省级期刊
人气 238663 评论 36
人气 154361 评论 33
人气 152044 评论 53
人气 123402 评论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