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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入刑之再思考

作者:宋彬龄反兴奋剂刑事立法类型化

摘要:世界反兴奋剂机构鼓励各国运用刑法管制兴奋剂,根据立法目的的不同,可将各国反兴奋剂刑事立法分为保护公共健康型立法、提供者规制型和使用者规制型立法。根据现有的权威性调查,保护公共健康型的立法并不足以有效遏制兴奋剂滥用,故从刑法上应当重视体育法益这一客体的保护。但即使如此,在决定对具体的兴奋剂违法违纪行为是否要进行刑法规制时,必须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帕克所提出的刑事制裁界限的5点标准是刑法保持谦抑性的必要条件,应将拟入刑的行为与该标准做深入地比对,方可得出恰当的结论。我国应结合理论分析和各国司法实践经验教训,选择适用适合我国的反兴奋剂刑事立法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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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体育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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