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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灞桥区高陵县未央区莲湖区阎良区区县政府财政部门

摘要:<正> 经省政府同意,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将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30元;将户县、周至县、蓝田县、高陵县的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执行新的标准后,取消给每个低保对象每个月增加的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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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CN:61-14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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