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垃圾清运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筑垃圾垃圾清运城市环境卫生运输单位车辆装载机动车驾驶证市建委垃圾运输公安交管部门

摘要:<正> 《西安市建筑垃圾清运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管理,防止抛撒污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一、经营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格。未取得运输资格擅自清运建筑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从事建筑垃圾营运的车辆必须经指定厂家进行加盖密封,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未加盖密封擅自清运建筑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运输单位在清运建筑垃圾时要按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车辆装载不得冒尖,封闭严密,无撒漏;按规定的时间、路线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CN:61-14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