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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前应先注销土地证

作者:张保华土地权属争议集体土地排除妨碍建设用地使用李甲同胞兄弟赔偿损失三人土地使用证复议机关

摘要:<正> 申请人李甲与第三人李乙系同胞兄弟,上世纪50年代后期,在祖遗的0.6亩宅基地上座北向南建了六间上房,80年代后期,又在院内东西两侧各建厦房两间。嗣后由其父母主持,立了分家契约,约定房产哥东弟西,平均分开。父母亲于1990年前后相继去世,兄弟俩依分家契约,自立门户。1992年全市进行土地普查时,因李乙在外打工,未能参加土地普查。经村组、乡逐级登记,县政府给李甲核发了0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面积为0.6亩。2001年9月间,李乙欲翻修房屋,遭李甲阻拦,双方产生纠纷,经村组调解未果,李乙将李甲诉至县法院,请求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人民币5万元。县法院受理后,经庭审查明,李甲持有县政府颁发的0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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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CN:61-14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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