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严惠仁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法医鉴定附带民事诉讼故意伤害罪提起行政诉讼粉碎性骨折水稻制种左手食指
摘要:<正> 原告王建凡2004年5月8日受所在单位粮种公司指派,与该公司其他四名工作人员乘本单位小车赴广东进行水稻制种检验,于当年5月15日由广东回返途中,同行人员张争益因嫌王在加油站上厕所时间太长而同其发生争执,继而在车辆行使中相互扭打,致王建凡左手食指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属九级伤残。王建凡向 A 市 B 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自诉)并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被告张争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并赔偿王建凡医疗费、法医鉴定费、住院伙食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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