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居住区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十二次自用部位公有住宅
摘要:<正>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8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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