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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应定工伤

作者:潘琪机动车撞伤劳动争议市劳动局仲裁委员会锅炉工事实劳动关系事故伤害肇事车辆椎体骨折用工

摘要:<正> 王某原系某市 A 单位锅炉工人,家住在距 A 单位5公里外的郊县。2004年2月4日晚19时许,王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在回家途中被后方同方向行驶的一辆机动车撞伤,肇事车辆逃逸,此案至今未破。王某当时被送到医院抢救,后医院诊断为腰1椎体骨折伴截瘫。因医疗费问题,王某与 A 单位发生争议,协调未果。王某遂向该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A单位依法赔偿工伤医疗费;依法支付因工伤致残生活费、误工费、陪护费等。该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市劳动局对王某进行工伤认定。2004年5月,市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王某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现确认为因工受伤。A 单位对该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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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CN:61-14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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