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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交通违章 交警大队能否当场收缴罚款

作者:王翠霞交通违章法定依据违法事实七条罚缴分离法规规章行政执法过程十六条罚款数额指定银行

摘要:<正> [案情]秦某,A 县人,A 县 B 货运车队司机。1999年11月8日,秦某驾驶货车送货时,引发交通违章。由于事实比较清楚,当事人双方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该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相关交通法规规章的规定,A 县交警大队时秦某当场作出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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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CN:61-14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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