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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宅基地上房屋的可取得土地使用权

作者:潘琪土地使用证外地打工同胞兄弟取得土地使用权兄弟二人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土地管理局复议机关

摘要:<正> 何甲与何乙系同胞兄弟,随父母居住在某市 A 区 B 村13号院内。此院面积421平方米,地上建有房屋4间。1995年父母去世,兄弟二人各继承2间房屋。1997年,何甲到外地打工,后将全家户口从 B 村迁出并搬出去居住。何乙一直在 B 村13号院居住。2004年1月,何乙向 A 区人民政府申请,办理13号院的土地使用证。随后,何乙欲在4间房屋上续建二层楼房,何甲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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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CN:61-14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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