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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统计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

作者:严惠仁程序违法劳动工资统计提起行政诉讼统计机构统计年报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定程序统计执法检查

摘要:<正> 某市崖斋实业公司(简称崖斋公司)于1996年办理统计登记。1998年11月19日某市九渠区组织召开统计年报会议,崖斋公司未派员参加,会后派人到该区统计局领取了有关资料,并上报了财务统计报表等,但未领取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经该区统计局电话催报和邮寄通知催报,崖斋实业公司仍未按通知限定的时间领取并上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1999年3月16日某市统计局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崖斋公司未上报劳动工资统计资料,遂于1999年4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崖斋公司1万元。崖斋公司不服,向某市九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崖斋公司诉称,公司自1996年办理统计登记证以来,均能按期向统计机构上报各种统计报表。1998年劳动工资报表未报的原因是公司负责人和公司统计人员外出,未能参加年报统计会议。会后公司即派人到区统计局领取报表,但只领到财务报表而未领到劳动工资报表。事后,市统计局的工作人员指出崖斋公司缺报劳动工资报表,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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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CN:61-14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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