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潘琪土地权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法院传票程序违法土地行政法律文书被申请人送达人土地
摘要:<正> 2002年2月,张某与李某因宅基地界畔发生纠纷,李某遂申请 A 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进行处理。2002年5月12日,A 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了[2002]15号土地权属件,对两家界畔进行了确定。2003年8月,张某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 A 区人民政府[2002]15号土地权属件。申请人张某称,其在2003年7月16日接到 A 区人民法院传票时才看到了[2002]15号土地权属件。A 区人民政府在作出[2002]15号土地权属件时程序违法,该文件至今未送达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 A 区人民政府称,在2002年7月11日时被申请人派两名工作人员前往申请人张某住处向其送达[2002]15号土地权属件,在要求张某在《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上签字时,张某以不识字为由拒签。工作人员找来街道办事处干部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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