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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

作者:陈新安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为违法精神损害违法行政计生办具体行政行为元后行政

摘要:<正> 案例: 2003年4月8日,某县H镇政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根据县计生委的工作安排,到某村动员村民交纳独生子女保险费,村民张玉应交而未交纳。镇政府工作人员将其带到镇计生办说,不交费不能回家。张玉以镇政府违法行政请求行政赔偿,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张玉诉称,镇政府工作人员以她未交纳独生子女费为由,强行带她到镇计生办公室屋内,长达3个小时,强迫其亲属交款80元后才放人。张玉精神受到极大伤害,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镇政府的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违法,并赔偿精神损害费2000元。法院审理时,H镇政府辩称,按照县计生委的要求,动员张玉交纳独生子女保险费,因其拒交被带到镇计生办进一步动员其交纳。张玉提起行政诉讼,主体不对,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其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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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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