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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工具的没收——兼评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规定的不足

作者:谢丽珍 叶扬犯罪工具犯罪性没收

摘要: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其中,对犯罪工具的没收限定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此规定体现了罪责自负和对第三人权益保护的原则,但与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没收立法的通行规定不符。分析对犯罪工具予以没收的法理依据,有必要正视我国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规定之不足,并完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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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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