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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诸岛的法律地位

作者:樊懿南海诸岛法律地位岛屿岩礁低潮高地

摘要: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的规定,岛屿可以享有与大陆同等的海域范围,而不具备社会经济属性的岩礁则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南沙群岛的归属争议归根结底来自对其岛礁周围海域自然资源的争夺,因此明确南沙诸岛的法律地位是解决主权争端的关键。在运用国际法基本原理,并结合各岛礁的地理信息以及经济价值加以系统分析中,对南沙诸岛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以期在实践中为维护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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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季刊)创刊于1963年,由温州大学主管,温州大学主办,CN刊号为:33-1344/N,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主要刊登理、工、农、林、等学科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坚持理论、实践并重,既注重发表理论性研究论文,也重视刊登应用性研究论文;校内、校外并重,既注重发表反映本校优势学科的研究性论文,又注重刊登海内外学人的文章,每年发表外校论文占总载文量的50%以上;注重中青年学者的文章,重视各种不同观点的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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