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卞德震侵权著作权法作品广播组织权
摘要:目前体育赛事网络转播侵权迭起,由于对于网络直播体育赛事画面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解读存在争议以及针对性的立法缺失,从而导致在判定是否侵权方面存在分歧。基于此,结合较为典型的新浪网诉凤凰网中超赛事转播侵权案进行研究分析。结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建议认定为“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成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在《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即“广播组织权”中建议增加对于网络转播的相关权利保护规定;基于网络转播行为及其侵权方式特殊性,建议专门针对体育赛事网络转播进行立法,以期全面完善对于网络转播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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