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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的司法积极主义及发展中国家的应对

作者:吴峰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司法积极主义司法克制遵循先例

摘要:WTO争端解决中的司法积极主义符合司法权的一般规律。而不适当地"司法造法"无疑会扩大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范围,侵犯成员方的决策自由。鉴于强化WTO的立法权或者加强对争端解决报告通过的控制由于缺乏实践基础而无法实施,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应提高对司法理性的认识,在重视对外交和磋商程序利用的同时,积极推动WTO争端解决机构司法哲学理念的转变,并在DSU中明确设立"先例"制度,以加强对司法积极主义的实际约束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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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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