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淑钿域外管辖权过度管辖管辖权冲突域外送达
摘要:香港域外管辖权适用于被告不在香港域内出现的特定民事案件,必须符合案件可诉性和域外送达恰当性两个条件,在性质上属于地域管辖权的例外,并具有过度管辖的倾向。香港域外管辖权与内地地域管辖权、特别管辖权、专属管辖权和协议管辖权的;中突各具特点,协调两地民事管辖权冲突应根据不同管辖权冲突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谨慎适用专属管辖权,鼓励协议管辖和善用不方便法院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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