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健电子商务平台商商标侵权注意义务
摘要:本文着重讨论了美国、欧盟、法国关于电子商务平台商在网络商标侵权中的共同责任问题,从判例中总结出,在特定情况下的审查能力与注意义务应当加以扩展,从而脱离安全港规则的保护,这有利于强化平台商积极应对网络商标侵权,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同时,笔者提出建立与强化电子商务中商标商品的来源审查与备案制度,可以强化平台商的审查能力,促进电子商务业的良好发展。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网络法律评论》秉承北大“学术自由,兼容并包”之学术传统,融批判的精神于学术争鸣之中。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年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省级期刊
人气 212681 评论 71
部级期刊
人气 37418 评论 47
北大期刊、CSCD期刊、统计源期刊
人气 35254 评论 50
人气 28915 评论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