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许可徐静蕾博客网络广告著作权形象权
摘要:新浪网和徐静蕾就其博客广告收益而发生的纠纷,至今坊间仍议论纷纷。本文以契约法律人的视角回答了这一问题。通过"历史方法"、"合同解释"、"法律解释"等一系列法学方法的使用,本文认为:广告合同应当在新浪网和广告经营商之间订立,但该合同的订立须经徐静蕾的书面同意,同意的性质可视为其"形象权"的许可,徐静蕾应获得相应酬金。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网络法律评论》秉承北大“学术自由,兼容并包”之学术传统,融批判的精神于学术争鸣之中。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年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省级期刊
人气 212364 评论 71
部级期刊
人气 37209 评论 47
北大期刊、CSCD期刊、统计源期刊
人气 34939 评论 50
人气 28508 评论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