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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配套立法析论

作者:汪全胜旅游法法律体系配套立法授权立法实施性立法

摘要:《旅游法》是我国旅游行业的基本法,奠定了我国旅游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旅游法》配套立法是由《旅游法》授权立法条款设定的授权立法以及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拥有立法权主体的立法所组成。《旅游法》的配套立法完善了旅游法律体系的架构、满足了我国不同地方旅游立法的差异化需要并且适应了我国立法权主体履行不同立法职能的需要,但《旅游法》配套立法实施效果有待加强,《旅游法》出台之后相关立法主体并没有及时启动旅游法律规范性文件立法后的评估工作,没有依据《旅游法》授权立法条款履行授权立法职能。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适时启动《旅游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监督《旅游法》配套立法工作,尽快完善我国旅游配套法律制度,建构良好的旅游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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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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