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峰共同海损保险合同条款效率性公平性
摘要:随着我国《海商法》修改进程的深入,共同海损制度在海运实践中的价值也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回顾共同海损的历史变迁,不难发现:该制度本身依然具有不可替代性,无法完全为保险法所覆盖。因此,共同海损制度应予以保留,从而体现《海商法》的公平性。但小额共同海损理算制度可以为海上保险合同条款所取代,以“小额共同海损条款”与“共同海损吸收条款”的形式出现,以体现《海商法》的效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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