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丁凡抢劫罪转化型抢劫携带凶器抢夺罪刑均衡暴力胁迫
摘要:抢劫犯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历来为各国法律所重点打击。但我国刑法第267条第二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暴露出明显的不合理因素。鉴于此,本文从抢劫罪的定性,罪质,与抢夺罪的本质区别,刑法预防目的等万面进行探研,得出对这一条款进行适当修改的结论。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潍坊学院学报》(CN:37-1375/Z)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潍坊学院学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双百”方针,积极开展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领域的教学及科学研究。
省级期刊
人气 239356 评论 36
人气 154624 评论 33
人气 152472 评论 53
人气 123760 评论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