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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早期处置机制的价值平衡和制度构建

作者:唐塞潇国际商事仲裁滥诉早期处置简易裁决程序正当

摘要:为降低当事人的仲裁成本、防止商事仲裁领域的滥诉,早期处置机制在国际商事领域应运而生。通过该机制,仲裁庭得以在仲裁程序早期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评估,并对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仲裁请求驳回或者启动适用简易程序,从而提高仲裁效率。实践中,驳回当事人仲裁请求和作出简易裁决是早期处置机制的两种实现路径。早期驳回规则直接将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仲裁请求驳回,具有更强的确定性;简易裁决程序则赋予仲裁庭更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一个理想的仲裁早期处置机制需要结合两种不同路径,在防范滥诉与保障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权利、仲裁庭权力与程序正当原则、快速程序与程序冗余三对相互关联又相互矛盾的价值取向中寻求平衡。因此,未来仲裁机构在构建早期处置机制时应设立更加明确的适用标准,为当事人提供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并对早期处置程序的每一个具体环节设置明确的时间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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